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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开始的双十一的狂欢
你败(buy)家了吗?
购物节对于多数人来说就是“买买买”
网上甚至还流传着“史上最强购物清单”、“双十一抢购秘籍”等等
网友都喊着“剁手、剁手”,但个个都是“千手观音”
然而看看这几年的双十一购物浪潮过后
各种网购的“后遗症”纷纷出现
暴露了网购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案例导入(2016)鄂9004民初3226号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介绍】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涉及法律关系主体
1.本案原告李某某
2.本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深圳泽夕服饰有限公司(平台内经营者)
二、本案主要争议点
1. 原告李某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 电商平台对商家的管理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电商平台是否需要对平台上交易商品的质量承担一定程度的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