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虚开惹的祸!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被判7年!
发布时间:2019-11-19 | 浏览:2325
案例一:两名90后财务协助虚开发票,记录“内帐”,虚开税额高达2.57亿元,被判7年!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尽管系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接到判决书后,哭成泪人,追悔莫及。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会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7179750.68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金额7179750.68元并纳税申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对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依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已缴纳的税务行政罚款中的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可抵作罚金)。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三、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再次提醒:会计工作者们要注意防范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好自己,对违规行为要敢于拒绝,不踩法律红线!企业老板要守法经营!国家正在严厉打击虚开,会计和法人一定要远离虚开!日常工作中,会计天天接触发票,一张小小的发票,里面涉及的税务风险却不小,很多会计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因为发票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在税务严厉打击,会计要引起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部分内容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票不够虚开来凑
把帐做齐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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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税收征管环境不断收紧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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