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延伸阅读:当前国内信托业务税务风险的探讨(上) | 通税原创
上一篇文章为大家简单介绍了什么是信托,并大致分析了我国国内信托业务的发展及其税收方面的制约,本篇我们将延续上篇的内容,从世界顶级富豪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中,进一步了解信托这个工具的价值所在。
上问侍臣:“创业与守成孰难?”房玄龄曰:“草昧之初,与群雄并起角力而后臣之,创业难矣!”魏徵对曰:“自古帝王,莫不得之于艰难,失之于安逸,守成难矣!”上曰:“玄龄与吾共取天下,出百死,得一生,故知创业之难,征与吾共安天下,常恐骄奢生于富贵,祸乱生于所忽,故知守成之难,然创业之难,既已往矣;守成之难,方当与诸公慎之。”玄龄等拜曰:“陛下及此言,四海之福也。”这篇出自《资治通鉴·唐纪》的选段,可以概括为一句“创业难,守业更难”,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家风精神的延续,我们仅从物质财富的传承去看,古今中外的创业者及其继承者们终将面对守业这个难题。对比之下,国外的顶级富豪们面临着更为严苛的税收环境,因而也催生了更为灵活的财富管理模式。最后一种操作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第一位十亿富豪约翰·D·洛克菲勒,他去世时个人财富的70%被美国政府以遗产税的名义征收,只有30%留给子孙后人,大部分传给了儿子小洛克菲勒。小洛克菲勒分别在1934年、1952年设立一系列信托,把财富传给妻子、子女和孙辈,正是他设立的这些信托让洛克菲勒家族的财富能够传承至今(已传递到家族第六代成员)。这里,通小税补充说明一下世界各地遗产税的规定,高额遗产税已经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惯例。先以采用分遗产税制的韩国为例,去年韩国第四大企业LG集团具光谟继承了前会长具本茂持有的LG股权11.3%中的8.8%,具本茂另拥有的2.5%的集团股份则留给了他两位女儿。韩媒称,具光谟需要在5年之内分期支付遗产税,总金额估计超过7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4亿元),加上具家另外二人共计需要支付超过9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5亿元)的遗产税。根据韩国法律,超过3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800万元)的遗产需要缴纳50%的遗产税(当转让最大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股份时,还将额外征收20%的税)。美国分为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允许将州遗产税抵免扣除)和州遗产税(只有10个州征收),居民对其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非居民只需对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2017年年底特朗普签署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将遗产税的免税额度由原来的549万美元增加至1118万美元。英国采用总遗产税制,居民对全球所有资产都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籍人士只有对在英国国内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遗产税税率40%。目前每个人都有32.5万英镑资产总额的免遗产税额,如果是夫妻或民事伴侣,总的免遗产税的额度为65万英镑。如果有一方去世,那么去世方剩下的免遗产税额度可以转移并累加到在世方的免遗产税额度上。德国也是分遗产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开征赠与税,与遗产税适用同一税率。每个财产继承人都有权获得免税额,例如配偶的免税额是50万欧元,子女则为40万欧元。只有当免税额用尽时,财产剩余价值才会按照不同税率征税。对于配偶和子女,税率为7%-30%,具体取决于资产数额;对于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免税额只有2万欧元,而且税率高达15%-43%。另外,丧葬管理费用和死亡人债务允许扣除,慈善公益捐赠全额免税。意大利则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澳大利亚在1992年后废除了遗产税,使其成为世界上首个取消遗产税的国家。如果居民在去世前将房产过继给子女,只需要缴纳印花税即可,去世后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而在中国,香港地区1932年至2006年间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征收遗产税,税率在5%-20%之间,于2006年废除遗产税。台湾地区的遗产税税率最高曾达50%,后于2009年1月23日调整为10%并延续至今。而大陆地区还没有遗产税,2013年曾传出即将开征遗产税的风声,但鉴于尚未实行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国人对遗产税的意识淡薄等情形,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存在不少障碍。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等有关专家们表示遗产税该征,且势在必行。因为开征遗产税除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也有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以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否则,中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要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中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不用缴纳遗产税,形成了国际间税收的不平等。2008年10月15日身故的王永庆留下近600亿元新台币遗产,除了妻子申请“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后有一半不用交遗产税,另一半遗产适用旧制遗产税税率50%,相关税务部门在经过继承人申请对4个公益性基金会进行遗产捐赠后核定王永庆的遗产净额238亿元,应纳税额为119亿元,创下了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2010年11月王永庆的12位继承人才在采取股票质押/借款等方式交清遗产税后开始分产。另外,当时据传王永庆还有海外财产2000亿元,台湾税务官员表示,按照规定有5年时间可追税,自2009年7月15日的申报截止日次日起算,只要在2014年7月中前掌握到王永庆的海外遗产,还可开单补税。2004年9月14日去世的台湾首富蔡万霖留下1564亿元新台币,按照当时台湾遗产税规定应当缴纳782亿新台币,但以寿险、信托业务起家的蔡万霖对于财富传承颇有心得,生前就已经结合保险、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离岸架构等工具对财产做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最后只缴纳5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
(左:王永庆;右:蔡万霖)
一个留下1564亿元新台币,交税5亿元新台币;另一个遗产297亿元新台币,却缴纳了119亿元新台币遗产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突出体现了财富传承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其中,信托这个工具固然是一个优质的选择,但无论从信托本身设立的目的还是各国对于税收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委托人是出于“避税”或“逃债”的目的设立信托,这个信托无疑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了解设立信托时可能产生的税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大多委托人并不希望自己设立信托时就被国家征收了一半的税。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未推广财产型信托,主要是资金信托。截至2019年2季度末,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为40.97%,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为43.57%,管理财产类信托占比为15.46%。在当前去通道、去嵌套的严监管氛围下,传统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规模仍在收缩,更加考验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集合资金信托占比不断提高,与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平分秋色甚至略有超出。
小编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简单分析一下在国内设立信托时可能产生的税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是最为常见的资金信托模式。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1)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信托计划,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行税制下,也非纳税义务主体,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5)保管人,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2.再根据信托业务投资对象的不同,涉税事宜总结如下:
税种 | 是否缴纳 | 缴纳主体 | 计税依据 | 税率 |
一、取得信托收益 |
增值税 | 缴纳 | 受益人 | 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 | 6%或者3% |
城建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7%、5%或者1% |
教育费附加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2% |
企业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二、转让信托受益权 |
增值税 | 不缴纳 | / | / | / |
城建税 | 不缴纳 | / | /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不缴纳 | / | / | / |
企业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取得的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 | 20% |
注:
①信托计划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往往与债务人约定固定或保底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于月收入不足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③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④信托受益权与股权类似,不同于可以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债券,故信托受益权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税种 | 是否缴纳 | 缴纳主体 | 计税依据 | 税率 |
一、取得信托收益 |
增值税 | 不缴纳 | / | / | / |
城建税 | 不缴纳 | / | /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不缴纳 | / | / | / |
企业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仅指股权投资时)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分红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二、转让信托受益权 |
增值税 | 不缴纳 | / | / | / |
城建税 | 不缴纳 | / | /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不缴纳 | / | / | / |
企业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取得的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5% |
个人所得税 | 缴纳 | 受益人 | 实际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 | 20% |
①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股权、期货等投资收益不固定的,此类投资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投资人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②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于股权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公司向个人支付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③受益人为法人的,因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得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后,“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通小税将在最后一篇中尝试做一次嫁接,看看境外用于股权激励的信托产品,在国内应用时将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最"悲催"公子?继承百亿家产须交税44亿,遗产税真是“洪水猛兽”吗?
http://www.yiminbang.com/news/detail/51485
2.“财富安全大智慧”——境外信托构架的设计与运用
http://rhd361.cn/special/news?id=977fb03784d34edaa0ff3560518f7330
3. 2019年2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
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5524.htm
4. 2019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5523.htm
5.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http://www.shui5.cn/article/64/107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