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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信托业务税务风险的探讨(下)| 通税原创
发布时间:2019-12-03  |  浏览:2452
背 景 介 绍
上篇我们先了解了各国(地区)顶级富豪们如何传承江山,从中可大致窥见我国国内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相关税制可能的发展趋势;然后又简要分析了当前国内信托业务面临的税收负担。本篇我们将延续上篇的内容,选择其中一种信托产品,尝试做一个嫁接,看看境外成熟的股权激励信托产品,在国内应用时将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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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世界顶级富豪的财富传承中都少不了信托的身影 | 通税原创



一、股权激励的各种模式中,信托的优势在哪里?


股权激励,是指将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公司的激励对象,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实现共赢而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既是公司整体薪酬体系(或者说公司价值分配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公司的顶层制度设计,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虚拟股份、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中,信托模式无疑是最有优势的一种,主要表现在:

(1)在中国,股权激励信托不受公司法回购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指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规避了员工代持股下的道德风险和缺少破产隔离机制而潜藏的法律风险。若是工会持股则与工会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冲突,主张相关权利时可能因为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而被驳回起诉,如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浙江乐豪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18)浙0822民初2254号】,浙江省常山县法院认为工会欠缺集资并借贷的意思形成的要件,而且投入的3000万元并非属于工会的财产,工会并非是真正的出借人或债权人,对威诗朗公司并不享有真正的债权,最后以工会没有原告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若是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虽然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至少要推举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人数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这让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的人数受到极大限制。

(3)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公司,除了双重征税,还受制于工商变更手续,且股东人数同样受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考虑到激励对象进入和退出该持股公司都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4)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公司,除了双重征税,其设立还需要满足《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关于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且股份公司的运作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等,程序繁琐、成本过高,不符合成本效益的考量。

(5)虚拟股份,是指公司在期初授予激励对象名义上享有股份,而实际上没有表决权和剩余分配权,不能转让,仅享有持有这些股份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根据收益方式可以分为分红权(偏向短期激励)、增值权(SARS)、分红权加增值权(偏向长期激励)三类。这种模式的优势也很明显,股权的发放和回收无需办理任何过户手续,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时间或者条件节点,一经满足即可生效;同时不会对大股东控制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因为其权利内容只是分配收益,影响的是公司股东的收益,而不是控制权(表决权)。但它的缺陷在于如果虚拟股权是有偿授予,还要注意和非法集资等问题划清界限;另一方面由于股权的虚无性缺乏吸引力,想要设计虚转实的机制来增强吸引力,那信托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综上,就我国目前可供选择的法律工具而言,信托是最适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既能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长期性要求,又能通过设立他益权信托来规避股权被执行的风险(设计该类信托结构时,注意受益人与委托人应无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同一主体而强制执行);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一直是法律上的股权所有人,激励对象作为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实现激励对象的进入和退出,信托机制中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委托人的监管原则使得信托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为管理层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提供支点,并为二者搭建起互信的桥梁。



二、股权激励的税负分析


(一)不同持股载体综合税负(包括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公司上市后分红的税负、上市后退出时的税负)分析

持股阶段自然人持股通过有限公司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委托信托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将会被视为分配利润)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有限合伙人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故上市时有障碍(上市后可行)
公司上市后分红的税负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解禁后的限售股及非限售股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0%-10%-20%)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从持股公司取得分红仍然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有限合伙人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解禁后的限售股及非限售股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0%-10%-20%)
上市后退出时的税负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从持股公司取得分红仍然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综合税负成本高达40%。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一致:有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有的计入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注:
1.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其中,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2.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实际综合税负成本40%:假设100元的利润总额,交25%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75元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15元,综合税负=(25+15)÷100*100%=40%。

5.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6.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8.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即: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激励信托中,以股权设立信托和以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的税负对比

以股权设立信托,是股权激励信托的常见方式,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目标公司交给信托公司的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在市场上购入目标公司股权)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受益人为目标公司的激励对象,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合同安排。

以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效果类似分红权型的虚拟股票,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

股权激励信托产品(目标公司非上市)阶段纳税主体涉税税率
1.以股权设立信托(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股权转为信托资产时转让股权的股东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25%或者20%
信托期间分红受益人个人所得税20%
条件成就转移股权给激励对象信托公司企业所得税25%
信托公司承担的税负会转移至管理费中,最终由受益人承担。
2.以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股权收益权转为信托资产时///
信托期间分红受益人个人所得税20%


《旧唐书》有云:“财聚人散,财散人聚”。本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股权激励信托的简单分析,让读者了解信托这个工具在国内应用时所面临的普遍障碍。由于信托产品的复杂性及信托配套制度的缺位,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相关文件和规定无法完全适应实践的变化和需要。笔者基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分析,在实践中可能遭遇各种挑战,欢迎读者的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信托是最适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
http://www.p5w.net/today/200712/t1371365.htm
2.为什么阿里巴巴等大企业的股权激励都用海外信托?
https://www.jianshu.com/p/bbfb47a3997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6/t20190625_302790.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6/t20190625_302868.html
5.信托参与股权投资的四大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trust/xtplyj/2018-02-08/doc-ifyrkrva5006519.shtml
6.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纳税时点该如何确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88c7890102y4o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