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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涉税信访案例看企业维权的有效路径 | 通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06  |  浏览:1985
案 例 导 入
前不久,通税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某市网上信访投诉中心收到群众来信,反映他曾于2019年6月14日在市委领导信箱举报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某市税务局的电话回复是,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账户流水为0。
但该群众表示,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实经营过,有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并且现在仍在经营。随后,他又提供了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过的证据,请求税务局进行核查,帮他挽回被骗损失。
税务局的回复是,对于该群众举报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况,经研究该事项为涉税举报,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应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根据《某市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将举报信息交至稽查局举报中心处理。对于来信中反映的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涉嫌诈骗等问题,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通税解析: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日常工作中,当事人由于对有关涉税信访投诉检举规定不清楚,不知道自己的诉求应通过什么途径、找哪个部门办理,往往感到投诉举报无门或没有结果,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有效途径。


一、哪些事项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及其社团、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委任的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均可以信访。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条定义过于模糊宽泛,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操作性不强。
2014年国家开始推进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目前大部分省份及行政机关出台了细化清单和分类处理工作规程。通常情况下,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外,各级信访机构都可以受理。
因此在本案中,除涉嫌诈骗事项外,当事人反映的金航(化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漏税、存在虚假宣传均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信访机构(如各级信访局)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上述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内的诉求,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当事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于不属上述信访事项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权处理机关(例如税务机关)收到信访机构转交办的或当事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
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行政处理)。
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信访处理)。
有权处理机关,对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对于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例如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本案中,对于当事人举报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认为属于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故转稽查局调查核实。对于当事人举报存在虚假宣传、涉嫌诈骗等问题,由于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故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对处理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当事人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复查,复查机关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对于有权机关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其他法定途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当事人应及时要求复查复核机关予以撤销,或要求有权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处理。
对于适用行政处理程序的,可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