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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小心被坑 | 通税
发布时间:2019-12-10  |  浏览:2274
税收洼地


所谓“税收洼地”,是基于国家对符合区域性政策、行业性政策、企业规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这四大类的企业,给予所得税等零税或优税等措施,使其在税收基本面上形成一个低税率的曲线而形成的。如国家为了扶持西部大开发,对西部企业普遍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以利于促进西部的招商引资和大开发。“税收洼地”的形成,使相关企业得到合法避税的机会,这对企业的成长以及推动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你有朋友跟你说:“我帮你在税收洼地注册一个个人独资公司,为你避税“,你可千万别当真!
税收洼地避税?一个大坑


作为一个企业的老板,你要记住一句话:不管什么类型的公司,注册容易注销难。当政策突变山雨欲来的时候,你再想注销那就比登天还难了。
这时候,税务局会很礼貌地请你——补税
然而,通过“避税”省下来的钱,已经被你用于公司经营或其他开支了。这时候的你,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补上税款,搞不好还要赔上公司。
一说税收洼地,人们很自然就想起霍尔果斯

霍尔果斯位于新疆西北端,距离北京上海等经济中心三四千公里,远离中国经济腹地。从北上广到霍尔果斯,至少要转两次不同的交通工具、花上一个白天才能抵达。
2010年,霍尔果斯与喀什被批准设立经济特区。但远离中国经济腹地依然导致霍尔果斯经济发展缓慢。为了招商引资,霍尔果斯出台了一系列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成为最著名的“税收洼地”。
根据伊犁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霍尔果斯注册企业859户,2016年注册企业2490户,2017年1-9月注册企业超过8500户,新增企业大规模爆发式增长。其中98%以上都是没有实地经营的注册型企业,可以理解为“避税”企业,主要集中在广告影视传媒、股权投资、电子科技等经营地点不受地域限制的轻资产类企业。
然而,2018年开始政策收紧。年初霍尔果斯暂停了增值税返还和个人所得税优惠两项地方性政策。4月又要求企业注册“一址一照”、实体办公,并有2118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疯狂“避税”的企业开始一窝蜂注销。然而,想注销哪有这么容易?——凡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的企业,十年之内不能注销,注销要查账,如发现母公司转移利润等问题,则要求补税,“金融公司全额补税”。到了2018年10月,影视公司的注销通道被关闭,已经注销的公司也需要补缴税款。

可是这个时候,企业通过“避税“省下的钱早就花光了,这个时候拿什么补税呢?
其实国家出台了那么多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有的力度比避税还要强,可你却不用,偏偏要去做这种偷鸡摸狗的营生,又能怪谁呢?
税收洼地“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本身就不合规


近几年来,围绕税收洼地衍生的税收筹划十分流行,但90%的企业都是在进行虚假交易、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小编一直说市面上那些推销税收洼地的中介害人不浅,不仅是因为不专业的操作方法容易让企业触犯法律,更主要的原因是很多税收洼地自身就存在着相当多的陷阱和法律风险。
如果你真的想合法的利用税收洼地做筹划,就一定要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并且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当你真的做到这两点了,税收洼地也就会成为你产业链中很重要的一环了。
地方产业园区会用各种优惠政策抛来橄榄枝,吸引企业将更多的产业转移过去。
但是当企业在税收洼地的业务量起来了以后,“核定征收”这种小打小闹的政策就不适用了,因为它对体量有较大的限制。这时大部分税收洼地给企业的政策是返税,也就是“先征后返”,给企业设定不同的纳税标准和返税标准。比如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后返50%税金等类似政策,还有房屋租金上的优惠,贷款利息上的优惠等等。



那么为什么说税收洼地自身就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呢?因为地方政府承诺“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不合规的。
2000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0〕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起一律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地方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根据以上规定,税收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并且地方财政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纳税人也不可能以“信赖利益保护”作为理由对抗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承诺给予你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收洼地,如果它没有国务院的批文,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合规的。这时税收洼地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果在招商协议中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体现,那么就是无效的,一旦税收洼地不能履行承诺,企业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近些年因为地方政府不能履行补贴承诺,企业与地方政府、产业园的纠纷官司层出不穷。我们之前强调过,企业一定要搞清楚,养羊是为了薅羊毛吃羊肉。地方政府用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带动地方经济。所以企业与地方政府是相互扶持,双赢的存在。但是世事难料,总也会有困难,矛盾,纠纷,当地方政府不能履行招商引资协议中的补助与税收返还的承诺时,企业的权益谁来保障呢?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你们签署的协议本身就是不合规、无效不作数的。


通税建议


一、企业入驻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跟你洽谈的是哪一级政府、你看到的文件是哪一级政府发的,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国务院的批文,尽量跟高一级的政府洽谈。
二、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帮你签署相关协议,避免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而不生效。保证相关招商引资协议的合法性:一方面是补助内容不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另一方面是补助支出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按25号文件规定,与“税款返还”相比,其他“政府补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可以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而无需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在获得政府承诺时也应注意,政府补助即使实际与企业的纳税贡献有关,相关协议条款也不能与实际缴税款挂钩,特别是不能在协议中约定补助占实缴税款的比例,否则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实质上的“税款返还”从而败诉。
三、一定要搞清楚优惠政策资源的延续性、时效性、及时性。
四、只在税收洼地放部分符合当地发展政策的业务,一定要做好全身而退的准备,什么叫做好准备,就是全都没了也不会太影响你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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