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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长期借款融资中的税务处理 | 通税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07  |  浏览:1561
通税导读

任何企业都必须有适量的现金流来保障其持续稳健的运行,融资必然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长期负债融资的好处在于起到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上,税收是融资时考虑的必要成本因素之一,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考虑何时融入资金、选择何种还款方式操作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实现税务筹划的任务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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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公司借款利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限额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在长期借款融资的税收策划中,借款偿还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但须结合整体效益进行税收策划。


例如,某企业为了购买一套大型设备,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每年支付利息100万元,年投资收益率15%,贷款期限五年。该企业可以选择的偿还方式有四种:1、一次性还本付息;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3、每年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当期利息;4、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0万元,在第五年一次性还本。在以上各种不同的还款方式下,年偿还额、总偿还额、税额均是不同的。


一般来讲,一次性还本付息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应最大,但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最差的,而且现金流出量大,可以说是操作简单适用性差,适合期限在一年内的短期贷款。第三种方案尽管使企业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的方案。第二种方式银行占用资本时间长,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大于第四种方案。长期借款融资偿还方式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尽量避免一次性偿还本金或者本息



企业通过长期负债筹资会有税收上的收益,但在分析长期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应当如何使自己的资本结构进行合理化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资本结构相对合理的情况下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上面两项规定,介绍一小案例来说明不同的企业发展年度长期负债融资在税收上的不同反映


某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3万元,2018年亏损10万元,2019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2020年度预计将实现盈利10万元,2021年度预计将实现盈利25万元,该企业计划融资一笔,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贷款利息4万元,该企业从何时开始融资?在企业不同的阶段,成本会有所不同:

如果企业从2018年度开始贷款,贷款利息每年支付4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将亏损14万元,2019年度将亏损4万元,2020年将实现盈利6万元,弥补亏损后无盈利,2021年盈利25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盈利13万元。该企业2017年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53*25%=13.25万元。2018年度至2020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3*25%*20%=0.65万元。2017年至2021年供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3.25+0.65=13.85万元。

假设企业从2017年度开始贷款,贷款利息每年支付4万元,则该企业2017年度盈利为49万元,2018年度将亏损14万元,2019年度将亏损4万元,2020年将实现盈利10万元,弥补亏损后无盈利,2021年盈利25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盈利17万元。该企业2017年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9*25%*20%=2.45万元。2018年度至2020年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7*25%*20%=0.85万元。2017年至2021年供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45+0.85=3.30万元。


税收策划减少税收:13.85-3.30=10.55万元,在盈利年度负债融资,节税的效应非常明显。实务中,企业应结合自己的预算计划,融资项目的进度,合理预估未来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尽量选择盈利年度进行长期借款融资,通过贷款利息的支出抵消盈利,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遍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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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法律职业资格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从业资格

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从业资格等,具有较强的复合型理论和实践经验。曾就职于大型国有银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基金公司、供应链上市公司等,拥有金融财务、金融资产交易运营、基金底层资产风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经历。

擅长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税务筹划,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处理。


税务筹划咨询:153 8099 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