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宫斗大戏《庆俞年》!聊当当的新“股东会” | 通税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27 | 浏览:1500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和俞渝之间的权力之争,在昨日如宫斗剧一般再度上演。4月26日上午9时许,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先生,带着四名大汉,夺取当当旗下几十家公司的公章,并宣布自己已经投票成为新的董事长,一时引来无数吃瓜群众围观。作为公司治理类教科书级别的真实案例,通小税不能免俗,也想试着从法律视角分析一二,以飨读者。
1、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则,李国庆、俞渝合计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文公司)91.71%股权,故李国庆实际持有45.855%股权。2、北京科文公司的其他两位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骞程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微量合伙)也支持李国庆,该两家合伙企业分别持有北京科文公司4.4%、3.61%股权。所以李国庆宣称已经获得53.87%的支持(即表决权)。该公司还有一股东为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宜修独资),股比0.28%。3、李国庆先生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成立董事会,选举出董事,通过新《公司章程》;同时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会选举李国庆先生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4、罢免俞渝女士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
针对李国庆先生贴出的上述公告内容,通小税逐一点评如下:1、李国庆是否当然持有北京科文公司45.855%股权?李国庆和俞渝的离婚诉讼尚未结案,目前仍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查询公开资料可见,北京科文公司的股东有俞渝(持股64.21%)、李国庆(持股27.51%)、骞程合伙(持股比例4.4%),微量合伙(持股3.61%),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0.28%)。李国庆、俞渝合计持股91.71%,两人离婚诉讼尚在法院审理期间。那么,是否可以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制,认定李国庆持有北京科文公司45.855%(91.71%÷2)的股权?通小税认为,李国庆先生这样的认识未必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房产、存款等有形资产不同,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二是人身属性。根据法律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有限公司股权,股权的收益和股权自身的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股东身份仅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并不能当然的具有股东身份。《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公司法》调整的是公司内部和外部组织经营关系,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夫妻一方不能基于《婚姻法》的规定而打破《公司法》的规则。所以,李国庆并不能以夫妻财产共有规则直接享有北京科文公司45.855%的股权。即使有骞程合伙、微量合伙的加持,他也不能当然取得在股东会上53.87%的表决权。2、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李国庆享有北京科文公司27.51%的股权,显然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那李国庆是否提前15日通知俞渝?俞渝的回应是没有接到通知。事实究竟如何尚不可知,我们只能说,如果李国庆没有提前15日或者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通知俞渝,这个股东会决议从召集程序上就是无效的。假设李国庆确实按章程要求提前通知了包括俞渝在内的其他股东,并同时告知股东会议题,那新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主要看表决权问题。李国庆公告中提及的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分红是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举或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则属于公司章程自决事项。李国庆持有的股权份额加上两家合伙企业的份额,无论如何达不到2/3表决权,所以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无效的;更换董事、决定分红虽然不需要2/3表决权,但应该根据原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而李国庆、俞渝都没有提供原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但一般来说,这两类事项应有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李国庆并不能当然分享俞渝股权的一部分,所以其只能根据自己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加上两家合伙企业委托,其可以行使的表决权仍然达不到1/2。所以,分红的决定,撤销俞渝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的决定未必能站住脚。未必。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标志,盖了公章意味着该经营活动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但盖章不是彰显公司身份的唯一手段。特别是俞渝已经就李国庆夺章行为报案、天下人皆知印章为李国庆非法手段取得情况下,谁敢仅仅因为加盖北京科文公司的印章就和当当签合同?这种情形下,公章是否可以必然代表公司,显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李国庆在公告中说要拿出2019年税后净利润的30%来分红,作为一家深耕税务法律服务的事务所,通小税在吃瓜的同时又想到股权架构和税务问题。根据网络公开资料判断,当当网是利润之源,当当网的运营主体是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而在公告上盖章的是北京科文公司,利润产生主体和利润分配主体不一致,这是怎么回事呢?
从上图可见,北京科文公司和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文公司)是当当网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可以说是导管公司,当当网产生的利润,在当当网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净利润流入天津科文公司,然后流入北京科文公司,最终在俞渝、李国庆等股东间分配(当然,导管公司也是市场主体,也可以直接参与经营或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在此不表)。那么,当当网公司向天津科文公司分配利润时,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不需要的,天津科文公司向北京科文公司分配利润亦然。而北京科文公司向俞渝、李国庆、骞程合伙、微量合伙、宜修独资企业分配利润如何纳税?俞渝、李国庆都是自然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取得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纳个税;而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他们自身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由其投资人缴纳所得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卖书人未必是读书人,但无论卖书人还是读书人,都应该有些情怀。但愿李先生和俞女士早日握手言和,让当当做回以前那个有情怀的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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