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直播带货时代,这些税务风险不可忽视 | 通税
发布时间:2020-06-22 | 浏览:1835
刚刚过去的“618”购物节,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的成交额多次刷新纪录,许多商家通过各类活动带动起消费者“买买买”的热情。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直播带货异军突起,成为今年618购物节的新概念。
目前除了薇娅、李佳琦等网红主播以外,主播的构成愈发丰富,竞争也愈发激烈,董明珠等企业家直接绕过机构和网红为本企业产品带货,刘涛、张雨绮等知名演员明星通过个人影响力带货直播,撒贝宁等电视主持人以及各地书记市长县长等为消费扶贫产品带货的公益性质较强的直播,让人眼花缭乱。
但是,购物促销狂欢后,如果商家税务处理不合规,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今天通小税就带大家看看关于网络购物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折扣销售少计收入
甲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网络旗舰店。“网络购物节”期间,该公司为提高销售量,推出了“满2000减100”的优惠活动。消费者如果购买店内指定明星产品,可以在优惠价格的基础上再打8.8折。这种“满减”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甲公司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确认呢?
无论是满额度即享优惠,还是优惠折扣,本质都属于折扣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种为促销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折扣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关注“分别注明”这一前提条件,如果仅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仍需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假设甲公司网络旗舰店内销售的某商品含税价为1130元(不含税价为1000元),买家享受了8.8折优惠,且满足商业折扣的其他条件。此时,甲公司应按照折扣后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做如下会计处理:笔者提醒纳税人,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警惕少计收入的风险。
小许在一家网络电商平台开设了一家时尚服装店铺,专营某著名时尚服装。服装款式新颖,是这家店铺最大的卖点之一。由于销售火爆,店铺常常需要顾客根据样衣的款式,提前1个月预定商品,再根据预定的先后顺序逐批发货。消费者一般在预定商品的一段时间后,收到购买的商品。
那么,小许应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小许应以商品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小许的店铺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在2020年6月6日销售了一件连衣裙,收到全款含增值税的预收款1130元,并在收到预收款后1个月内发货。此时,店铺应做如下会计处理:笔者提醒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乙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在网络店铺的销售主页推出了以150元换购200元代金券的广告。客户以150元价格购入代金券后,在购买店内商品时,这张代金券可冲抵200元。
其实,该代金券的性质与预付卡相同。顾客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在购物结算时,该代金券所注的200元金额,可以抵减部分价款。所以,乙商家在销售代金券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需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开具,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征税项目也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假设消费者以150元购入200元代金券后,购买了一件标价为615元的商品,实际再支付了415元,此时,商品含税价共565元(不含税价为500元)。则乙商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值得注意的是,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