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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竟是为了倒卖发票,这类新型涉税犯罪值得关注!| 通税
发布时间:2020-08-18  |  浏览:3168

维护正常税收监管秩序!

检察机关对一非法出售发票案提起公诉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犯罪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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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起诉书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杨某系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

2018年2、3月以来,杨某先后出资在上海市普陀、宝山、虹口、浦东、徐汇、嘉定、闵行等区设立了9个该投资公司分公司,聘用高某、陆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各分公司经理,并招聘分公司业务员、外勤、文员、会计等工作人员。

期间高某、陆某等分公司负责人在杨某授意下,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杨某非法出售,仍安排所属分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形式,与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帮助公司转让为名,洽谈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材料、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达到初步收购意向后,分公司经理安排本公司文员制作包括虚假新法定代表人、新监事、股权变更等内容的工商变更材料,后安排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收购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以及虚假新法定代表人、新领票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获取剩余发票、工商、税务变更、申领发票等手续,或由会计负责收购公司的税务申报,以达到重新领取发票的目的。

至案发,9个分公司共收购约1200余家公司;上述所收购的公司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7万余份,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余份;上述公司对外开具发票6万余份,其中,增值税发票3万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亿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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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和高某非法售卖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零九条,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普通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普通发票罪对杨某和高某二人提起公诉,该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机关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等违法行为,为维护正常税收监管秩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