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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律师协助客户成功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
发布时间:2024-07-05  |  浏览:591

1、实务中暂扣出口退税款的难点和痛点

出口企业经常会遇到被税务机关通知暂缓退税或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情况。

难点和痛点一:

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对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加以规定,在退税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间暂扣出口企业退税款(实质上是【不予退税】)
因税务机关暂扣出口退税款的行政行为,出口企业面临着资金停滞几年的窘境,多数出口企业出于资金压力甚至倒闭。

难点和痛点二:

针对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人民法院普遍支持税务机关的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不是行政处罚,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譬如:2019年10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1行终550号行政裁定书,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安徽省牧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  “本案中,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安徽省牧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合肥市拓域商贸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回复》,载明原告项下暂扣出口退税3018119.17元,并表示因无法排除前期核查中发现的疑点,该局暂缓相应批次货物的出口退税,待排除疑点后再予以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本院认为,该回复并不含有退税或者不予退税的最终决定,而系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为作出最终决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归纳上述难点和痛点,出口企业或将被迫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某些人民法院并不认为暂扣出口退税款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出口企业无法就暂扣出口退税款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导致税务机关更频繁作出暂扣出口退税款的行政行;另一方面,税款征收的特殊性,面对税务机关的暂扣出口退税款行为,出口企业只能等待税务机关的相关疑点查清后,才能获取此笔暂扣资金。

面对此窘境,出口企业有无其他途径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江苏通税(福州)律师事务所成功解除了两次关于出口企业A公司(当事人)暂扣出口退(免)税款的税务危机,下述将介绍具体业务处理流程,仅供读者参考。


 2、成功案例的流程图

成功案例一:
A公司【受票企业】的上游供应企业为B公司【开票企业】,因B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A公司由此受牵连被认定取得出口退税异常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暂扣退税款的决定。
出口企业A公司咨询江苏通税(福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代理团队了解案情后,建议由B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就此成功解除了A公司被暂扣出口退税款的危机。
【图中为成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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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游企业行政复议后

务局解除下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

成功案例二:

同样的,因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判定A公司的上游供货企业C公司存在涉税疑点,认为需要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故暂扣A公司已审批的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款。
此案例中,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通过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积极与人民法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成功取得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4、启发
在遇到暂扣出口退税款的税务危机时,企业不能被动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理文书,需要及时主动提起行政司法救济程序,特别要关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免错失最佳救济时机。

《行政复议法》(2023修正)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财、税、法综合服务的法律事务所,拥有众多持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的税务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税务问题。如遇上述状况,可以与我们律所洽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