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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具体分为以下三种实施方式: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由于不具备基本的税务法律知识,触碰了违法的红线却不自知,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补税罚款;重者甚至会受到刑法制裁,身陷囹圄。小编在此总结了几条公司和个人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六个常见误区,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误区1:开假发票才构成虚开发票?
开具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而并不限于假发票。发票上开票方、受票方、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全部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一致,有一项不符即属于“虚开”。
我没有卖苹果,却开了苹果发票→虚开
我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香蕉→虚开
我卖了两个苹果,发票开的是五个苹果→虚开
我卖苹果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发票由丙开给乙→虚开
......
当然这些只是最简单的一些虚开行为,像现实中更复杂的对开、环开、虚提价格、伪造交易等手法就更不胜枚举了,毕竟,虚开发票者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只有我们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
误区2:我自己不开具,可以找别人为我代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代开发票必须是税务局等部门才有权开具,未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他人代开与代开发票方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下次如碰到代开发票的小广告务必不要相信,“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有多余的发票,好友所在企业请你帮个忙,也请严词拒绝,遵纪守法,切勿“玩票”。
误区3:充当中间人,撮合别人“合作”,出了事与我无关
实施这种中介行为的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发票买卖中介,有需求就有市场,其通过介绍开票方与受票方认识,促成双方合作,从中赚取中介手续费。第二种是好心办坏事,正好得知一方急需发票,一方有多余发票,以帮朋友忙的心态自己在其中牵线搭桥。不论是第一种的知法犯法还是第二种的无知不懂法,有偿还是无偿,都逃不了虚开的本质。
误区4:我就偶尔开一次/金额不大,税局不会查到的
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纳税人,其实只是自欺欺人,过去营业税的征管方式比较落后,虚开发票的情形依靠的是传统的“人查”。在现在大数据税务稽查的背景下,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的来龙去脉全部有迹可循,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能够通过比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往期税收数据等判定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因此切勿参与买票、卖票,进行虚开虚抵。
误区5:即便税局发现了,我补税接受批评教育就是了
我们先来看一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入刑标准,再看看有这样想法的纳税人还敢不敢继续任性。首先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十分严格,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50万罚金。其次由于该罪具有诈骗性质,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利益,因此企业补缴了税款、罚款、滞纳金后,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可减轻而不可免除。因此不是小编危言耸听,虚开5万就判刑可真不是一句玩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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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6:我是企业会计,老板让我干啥就干啥,反正抓不到我
老板让虚开就虚开?会计人可不能这么傻!不遵从老板指使,丢的只是饭碗,接受老板指使,丢的则是一生。
“60岁兼职女会计虚开发票2347万,判14年罚40万剥夺3年!”
“内帐被查!2名90后会计被抓”
“800月薪代账女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64万,被判1年10月”
......
每当读到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在惋惜之余,也给广大会计人敲响了警钟,务必要加强法律意识,虚开或接受虚开,这是会计人不得逾越的执业底线,注意保护好自己,千万别等到当了别人的背锅侠才追悔莫及。
看了上面这几大误区,聪明的你还敢虚开发票吗?
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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