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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税费如何分担 | 通税原创
发布时间:2019-09-25  |  浏览:1851

案例导入

近期,通税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A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B公司的一栋住宅楼的所有权,拍卖价款1000万元。该拍卖标的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36万元、土地增值税321万元、印花税2万元、契税30万元。那么,A公司取得该拍卖资产应支付多少税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拍卖时暂不计算)


通税分析


我国税法规定: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本案中,A公司是纳税人。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本案中,A公司、B公司是纳税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本案中,B公司是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本案中,B公司是纳税人。


A公司是该项拍卖资产涉及的印花税、契税的纳税人,应纳税费31万元。B公司是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纳税费358万元。


在通常的司法拍卖中,均有“拍卖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住房买卖“一口价”就是如此,卖方确定价格后,一切税费都要求由买受人承担。本案如果法院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则A公司需要承担389万元税费。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本原得到了维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 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税务机关会按照税法的规定,要求拍卖资产对应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各自应纳的税款。


拓展:


上述标的物拍卖前如果不是B公司所有,而是自然人甲某所有,A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后,甲某应纳税费为36万元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1万元和土地增值税321万元就免征了。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见,国家对个人买卖住房的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