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悬在老板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通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11-26 | 浏览:1929
不能、不愿依法纳税,是当下老板们的普遍心态,这其中有依法纳税就活不下去的无奈,也有法不责众随大流的侥幸心理。所以,逃税就成为中国老板的原罪,成为一把“悬顶之剑”!什么时候会被一剑封喉?大概率是在老板们的高光时刻……
今天我们聊聊双流吴老板因拆迁引发逃税案的故事。
据《民主与法制》报道,2017年3月14日,成都市双流区吴华明名下的碧林苑餐饮公司同时收到了区市场监督局的限期整改通知、规划局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约谈通知、水务局的停止供水通知、天然气公司的停止供气通知、供电局的停止供电通知……政府执法齐上阵,水电气釜底抽薪,这家农家乐看来凶多吉少啊。原来,碧林苑餐饮公司是2003年经由双流区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根据该区《关于鼓励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区政府鼓励业主到农村多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经营开发农村土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户手中反包转租给业主经营;依法获得农业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自1998年起算)。碧林苑业主吴华明陆续取得138.6亩土地,吴华明在该土地上种植了红豆杉、银杏等名贵树木1万多株,建成餐饮、会议、休闲、住宿、游泳、健身用途的建筑5万多平方米,豪华装修并配置了大量高档红木家具。该公司营业执照、消防等许可等证照一应俱全。碧林苑开业后,经营稳健,生意红红火火,一直到2016年。因为地铁10号线的开建,碧林苑纳入拆迁范围内。2017年初,拆迁部门告诉吴华明,碧林苑属于违法建筑,只能按照违法建设补偿1900万元。这引起了吴华明的强烈不满,证照齐全的企业怎么一到拆迁的时候就被认定“违法”了?
对此,规划部门回应:原区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只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碧林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就属于违法建筑。但吴华明又提出,为啥双流区其他几十家餐饮休闲农庄不是这个待遇?比如“杏花村”18亩地补偿2000万,还在正常营业,有关部门是否涉嫌选择性执法?规划部门说:“我们只谈你违不违法,不谈其他的”!既然说不通,吴华明表示只能提起行政复议了,但被告知“来不及了!”果不其然,真的来不及了!2017年7月27日,吴华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刑拘,次日,碧林苑建筑被夷为平地,万株观赏树木被折断拔起,碧林苑彻底香消玉殒。
但施压并未停止:“你到底想要赔偿多少钱?”在刑警大队里,面对街道办法律顾问的逼问,吴华明一言不发,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怎么就犯了逃税罪呢?
2017年2月,原本合作融洽的税务机关向碧林苑公司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该公司补申报2011年至201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420453.6元、房产税495036.96元,而此时吴华明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笔者从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到2017年,吴华明及其碧林苑公司名下有1000多万元民间借贷负债,年利率高达24%!资金流断裂,吴华明根本无力支付这300多万的税款!吴华明恳请税务机关予以缓交,并愿意用将来的拆迁款担保或抵偿,但遭到拒绝。很快,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吴华明身陷囹圄。
话说碧林苑公司偷逃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我们常见的增值税、所得税比起来,可谓都是小税种,平时老板不留意,税局也不上心,但一旦较起真来,也是伤筋动骨!2019年6月,双流区人民法院认定碧林苑公司逃避纳税1682593元,占应纳税额30%以上,认定碧林苑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30万元;吴华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0万元。但吴华明及碧林苑公司皆认为其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主体,税务机关计算税款数额错误,本案不构成犯罪。这些抗辩有无依据呢?
01、租用乡下农民的集体土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顾名思义,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城镇”应该不包括“乡下”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碧林苑公司所在的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原系双流县东升乡,1992年,东升乡被撤销,升级为东升镇,2004年,东升镇被撤销,实行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可见,碧林苑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没有占用国有土地征税,占用集体土地免税的规定。
0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税的规则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本案中,法院认定碧林苑公司占有土地面积138.576亩,其建成区域占地面积78.541亩,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面积仅60亩。而该公司常年按照3.8亩土地面积计缴土地使用税,每年仅缴纳土地使用税不足2万元。原来,吴华明以为土地使用税应按建筑物基底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并安排会计实际按3.8亩计税,没有采纳会计人员按照营业面积57亩计税的建议,其做法显然和条例规定不符。非也!《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只要把税款、滞纳金、罚款先交了,然后再申请复议、诉讼,即使不能少缴税,但肯定不至于被判刑。但本案中,吴华明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现金流断裂,负债累累,可谓屋漏偏逢连阴雨,在短时间内根本无力缴纳税金及罚款,最终案件被快速移送公安机关,本人亦被限制人身自由。
通 税 总 结
看了这个案例之后,不知道我们的老板们有没有一丝警醒:虚开发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偷税漏税,虽然貌似岁月静好,但凶险已然隐藏其中!也许就在你的人生高光时刻,这种风险突然降临,让你退无可退,束手就擒!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还望三思。(文中人物系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