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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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协议
尽管发起人协议并非设立公司所必须的文件,也非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的文件,但考虑到①公司设立(或入股)失败;②投资人间初始权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这2大风险,我们仍然建议投资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就确认出资义务而言,投资人对于发起人协议应至少关注如下几点:
1.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金额及股比。如无其他特殊商业考量,建议在发起人协议中以明文同时明确前述三点。
2.出资方式。建议投资人在采用非货币出资方式时,应在发起人协议中(1)直接明确出资资产的货币价值或者衡量货币价值的方法;(2)投资人是否需要及如何转嫁非货币出资可能引发的税负。
3.实缴期限及首期实缴金额。
4.有关后期取消股东资格或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的约定。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发起人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仅对签约投资人有效,其作用主要是通过限定投资人彼此间的权义来促成其未来在公司中利益的实现。除非所有发起人有特殊约定,否则发起人协议并不会因为公司的成功设立而自然失效,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也并不当然的取代发起人协议。
在公司成立后,如发现诸如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等与发起人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时,投资人可依据发起人协议要求违约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免影响自身出资义务的履行或履行的法律效果。
二、公司章程
三、出资凭据
2.投资人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在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不能够或因商业考虑且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暂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固定交付公司使用的证据材料。
四、股东出资证明
2.在出资证明中除了载明诸如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出资证明核发日期等信息外,尤其应当注意载明:(1)公司注册资本;(2)股东姓名及该期出资的金额;(3)剩余未缴纳出资额的信息。
3.投资人收到投资公司核发的出资证明反应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投资公司换发出资证明。
五、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1.在首次股东会上,应根据当时投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在会议决议中书面明确公司的股权架构。
2.在后期公司股权架构或实缴资本出现变动时,建议在此后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中以书名形式对变动结果进行明确。
作者:郑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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