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税动态 > 通税业绩
警惕!这些稽查中的小问题,可能会给你带来大麻烦!| 通税
发布时间:2020-07-21  |  浏览:3558
通税导读

       税务稽查中,重大疑难案件总是特别吸引业内人士的眼球,但大案终归是少数,实务中更多是一些不起眼的小案件。不过小案件所反应出来的涉税问题,其实更具有普遍参考意义。我们今天来看几个税务稽查中的小案例!


1


无票、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


长沙明珠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至2015年有多次未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和17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国家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司未按照发票管理法规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评论:无票、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如果是现在查处,按照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是先要求换票,无法换票提供支出真实性证明,不能提供充分证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以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奖金

少代扣个人所得税


浙江易合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以报销费用形式发放员工绩效奖金93,437.28元,计入“管理费用”账户,未并入员工工资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14,629.46元。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14.73元。

【评论:以费用报销形式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很普遍。查到了就补扣税款,缴罚款。查不到就~~,很多人都在赌查不到,所以涉税问题有的时候会演变成数学上的概率问题。选择的权利在扣缴义务人身上,我只善意提醒一句,宁可不扣个税,不要扣了不缴。前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后者是偷税】


3


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对湖北中天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该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68.85元。

【评论:最基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应调未调,这样的错误不应该犯,这个罚款缴得不值得】


4


少代扣员工个税、少缴资本公积印花、漏报房产税、免抵部分漏缴城建税及附加


少代扣员工个税、少缴资本公积印花、漏报房产税、免抵部分漏缴城建税及附加

江苏欧密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有:

(1)公司财务人员将2013年公司对员工发放慰问礼品的发票以“礼品”入账,未计入工资薪金,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45.60元。

(2)2014年度因公司账面资本公积增加,财务人员未及时申报印花税4,915.30元。

(3)公司在2013年之前为员工建造宿舍,财务人员漏报房产税86,405.07元。

(4)2013年9月之前公司购买了一批固定资产,增值税有留抵税额,且不需要交增值税。2013年6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大调整,财务部都是新进人员,交接工作没做好,新进人员对出口销售业务不熟,导致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出口退税中免、抵部份漏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54,720.86元、教育费附加109,166.08元、地方教育附加72,777.38元。

对公司处以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以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76,343.43元。

【评论:这个企业的涉税问题都比较大路化,若干税种都存在问题,感觉财务人员确实业务不熟悉】


5


少代扣客户个人所得税


北京风之岩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少代扣代缴客户奖金(属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91,400元,属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5,700元。

【评论:给客户发奖金?这样的表述挺少见的。既然适用其他所得,应该是财税(2011)50号文件中提到的“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表述为礼品更合适。】


6


“票货分离”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


浙江宏业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向温岭市新河镇塘下张钢材经营户张国平处购入11.49吨45#钢,并由张国平负责运到公司,运费由张国平支付。公司当月到张国平处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向当地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59.18元。以上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而公司没有向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买过钢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款6,159.18元,并处罚款6,159.18元。

【评论:该企业接收虚开发票的税额不足1万元,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实务中也有很多企业都超过1万元了,那就不是小问题了】


公众号改版了,如果您喜欢“通税律师”的文章,请记得一定要把我们“设为星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