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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 | 出口货物运保费如何计算扣除
发布时间:2018-10-24  |  浏览:2935

实践中,不少企业不理解FOB的含义,也有企业咨询如何准确的扣除运保费,结合几年的工作经验,梳理一下运保费到底该如何计算扣除。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自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使国内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促进贸易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税基础的确定对于准确计算免抵退税额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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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FOB,实践中一些企业出口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是CIF或CAF,在申报时要注意运费、保费以及佣金等是不得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当从报关单上的价格中扣除。即使报关单上成交方式是FOB,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也是实际离岸价,但企业实际承担运费或保费的,也要按规定扣除。



举例:A企业生产销售模具,长期从事出口退税业务,某月出口一批模具到美国,开具的商业发票上显示金额是100万美元,由于设备故障的问题,导致延期发货,最终A公司与国外客户协商,自己承担5万美元运费,但是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是FOB,金额是100万美元,那么,A企业在进行当月出口退税申报时的计税依据应当是100万-5万=95万美元。


实践中,如果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按照100万美元申报,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因为现阶段取消了纸质报关单,很多企业也选择无纸化申报,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的出口数据和海关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传来的报关单信息自动进行比对,由于该笔出口业务的报关单成交方式是FOB,总价100万美元,因此当企业按照100万美元申报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不会弹出疑点的,事实上,如果企业按照95万美元申报,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才会弹出疑点,提示企业申报的金额与海关报关单信息不一致,此时企业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并提交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即可。或许有人会认为既然全额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也无法审核出来,那就按100万美元申报吧,还可以多计算免抵退税额,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在申报时税务机关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不正确,但税务机关会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后续管理,如果税务机关在以后的检查中发现该笔业务的运费实际由企业承担,依然要冲减已申报的出口退税


第二,如果一张报关单上有多笔出口信息,该如何扣除运保费呢?


举例:B企业生产销售汽车配件,当月出口一批货物,成交方式为C&F(成本加运费价),由于汽车配件种类较多,一张报关单上有A、B两种商品,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6%和10%,金额分别为100000美元和20000美元,重量分别为1000千克和800千克,数量分别为100套和80套,海运费为4000美元。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扣除海运费,由于不同货物的退税率不同,因此海运费就应当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有观点认为,船运的运费应按照货物体积分摊,空运的运费按照货物重量分摊,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计算,通常是按照销售额分摊。A商品应分摊扣除运费=4000*100000/120000=3333.33美元,B商品应分摊扣除运费=4000*20000/120000=666.67美元。


附:出口退税常见成交方式: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CAF——成本加运费

CAF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CAF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CIF与CAF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AF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作者简介



仲   帅

通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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